小龙(化名)的父母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约定小龙归父亲抚养,小龙的母亲有权随时探视。其后,小龙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未支付抚养费。近期小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母亲支付其从离婚至起诉时的抚养费五万元,并自起诉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两千元,直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庭审中,小龙的母亲辩称,其与小龙父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两万元人民币,连续支付20年”,该约定数额中已经扣除小龙的抚养费。后二人又签署协议,将离婚协议中的前述内容变更为小龙父亲总共支付给自己补偿费三十万元。自己主动放弃的十万元,就是另行给儿子小龙预留部分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双方遗漏的概率非常小。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真实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此外,在不少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存在离婚协议一方先以自行负担抚养费作为条件来换取抚养权,而事后又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现象。因此,为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抚养费承担的约定的,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一方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部分抚养费。

  本案中,结合举证责任及双方的举证情况,可以认为小龙母亲的陈述意见更符合常理常情、可信度较高,应予采信;故应当认定小龙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已整体上考虑并约定由小龙的父亲自行负担小龙的抚养费。鉴于小龙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母亲有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故小龙要求小龙母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龙的诉讼请求。(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