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化名)与阿文(化名)恋爱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一个偶然的机会,小玲得知阿文婚前就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但却从未告诉过自己。在小玲的再三追问后,阿文表示自己虽然患有艾滋病,但是一直在坚持治疗,并没有传染性。小玲并不相信,虽然经紧急检查,得知自己尚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极其巨大的精神压力,小玲将阿文诉至法院,主张阿文恶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中不包含艾滋病,但艾滋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其病情也显然将影响患者的婚姻与生育状况,同时也会对相关人员缔结婚姻的意愿产生实质影响。在本案中,即使阿文声称自己经过治疗,目前已无传染性,但仍无法改变当前艾滋病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因此将其定义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文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前已履行向小玲告知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玲婚前对阿文的病情知情,并作出同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现小玲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玲与阿文的婚姻。(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