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武(化名)和小昕(化名)经相亲认识并相恋,后二人开始同居并筹备婚礼,期间小昕收了小武彩礼款十万元。后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年后,小昕因为异位妊娠而住院治疗并手术切除了一侧输卵管,出院后小昕回到娘家居住。一年后,小武诉至法院,要求小昕返还彩礼款十万元及结婚首饰等,并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小昕认为,自己为了生育已经落下了残疾,应当由小武承担全部责任,不愿意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用途去向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小武和小昕虽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仅构成同居关系。且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以感情为基础,对于小武根据当地风俗给付小昕的彩礼,小昕在分手后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并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小昕因异位妊娠等原因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确实给小昕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带来一定损害,基于这些情况,小昕返还彩礼的数额应予以减少,法院依法酌定返还彩礼金额为五万元。小武主张给小昕购买的结婚首饰,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法院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