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小静(化名)与小权(化名)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前几周,小静的父亲交付给小静三十万元用于购车。婚后,小静购买的汽车登记在男方小权名下。但在结婚一年之后,因小静认为男方存有严重欺骗行为,感情已经破裂,小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且由小权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要综合考虑购车出资来源、出资一方父母的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方式等因素认定车辆的归属。在现代婚姻关系中,女方父母往往在女儿出嫁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属于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结合实际情况与以往案例,一般可以认为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若双方离婚,该部分仍为女方个人财产。若是在结婚登记后赠与,亦未明确是对配偶一方专门的个人赠与,则认为该财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的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实际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对于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车辆,实际上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仍然是婚前,此时应当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其子女的一方赠与,即在离婚时亦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车辆属于特殊动产,不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条件,在交付时即转移所有权。本案中,该车辆系婚前陪嫁财产,因此应属于小静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小静不是因车辆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而是在婚前小静父亲支付购车款时,小静就已经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小静要求小权返还该车辆,于法有据。

  (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