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化名)与小伟(化名)几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交往,在交往期间,小伟先后累计向小丽借款三十多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两人于交往一年多后登记结婚,但是好景不长,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人离婚时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但小伟婚前向小丽所借的款项中仍有十余万元未偿还,小丽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小伟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夫妻之间婚前的借款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并不会因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混同。虽然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小丽和小伟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二人而言,小丽和小伟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中,小丽与小伟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结婚登记前,系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本案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丽与小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并未约定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消灭或免除,因此小丽依然享有婚前对小伟的个人债权。

  本案中,小丽虽未与小伟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但也未将该笔债务纳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两人无夫妻共同财产,且小伟未向法院提供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证据,故该笔债务依法仍应由被告小伟归还原告小丽。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丽的诉讼请求。(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