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光(化名)与阿美(化名)婚后生育了孩子小桐(化名),但是小桐三岁之后,阿光就因情感矛盾独自在外生活,也不回家居住。小桐与母亲一起生活。这期间,阿光与阿美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但是阿光拒绝负担小桐成长所需开销。经多次沟通无果后,阿美作为小桐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光支付小桐近五个月的抚养费共计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也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的收入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抚养孩子产生的支出,只要是来源于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履行了对孩子抚养义务。但如果夫妻双方分居,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孩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履行抚养义务并不只有支付抚养费这一方式。夫妻一方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可以视为一定程度上已经履行了相关抚养义务。不仅如此,偿还家庭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家庭开支,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进行的开销,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并且父母分居期间主张的相关抚养费,原则上只能主张已经产生的费用,无法主张至子女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综合阿光阿美的收入水平与经济负担能力,在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判决阿光按照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支付小桐共五个月的抚养费七千五百元。(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