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于三年间多次向阿星(化名)借款,后老王没有偿还欠款,于是阿星向法院起诉老王并提出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老王与妻子共有的但登记在老王名下的房产。法院经审理判决老王偿还阿星借款三十余万元。后老王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阿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阿星得知,不久前老王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共有的房产归儿子小王所有,房产剩余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老王承担。阿星随即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老王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该方通过离婚转移个人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案中,老王的赠与行为导致其可以清偿债务的个人财产显著减少,损害了债权人阿星的合法权益,故阿星依法拥有撤销权。并且经查,阿星起诉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未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格为七十余万元。阿星的撤销权虽然不得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但可将老王无偿转让房屋购房款个人部分的行为进行撤销。并且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轻当事人负担,故法院直接判决撤销老王将案涉房屋房款的三十余万元(房屋市价的一半)无偿赠与小王的行为。(福州市妇联权益部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