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化名)和小鑫(化名)是某公寓住宅楼的邻居,因小鑫在门口及过道公共区域放置鞋柜、自行车、箱子等杂物,小雨认为小鑫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并多次提出交涉,向物业投诉,但小鑫仍未清理。无奈之下,小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鑫限期清理消防通道所有杂物,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并排除对小雨日常生活的妨碍。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包括过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在合理限度内适当使用。本案公寓属于高层住宅楼,在楼内通道上摆放杂物,不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对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故而,小鑫与小雨同为业主,小雨应依法使用公寓公用通道并保持通畅,以便于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小雨有权对小鑫的行为提出异议。

  最终,小鑫经过与法官的沟通,深刻认识到此事的危害程度,立即表示将对杂物进行清理,并当庭签署承诺书,表示今后不在公共区域堆放各种杂物。小雨对此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撤回对小鑫的起诉,邻里关系恢复和睦。(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