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阿梅(化名)家楼下开了一家美容店,阿梅觉得该店离家近,方便自己进行美容美发,便在该店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了三千元。一年前,这家美容美发店进行了装修并更换了名称,阿梅向店家询问得知,原经营者将店铺转让给了现任店主老刘。老刘承诺之前客户充值的金额可以继续使用,但是要再充值一定金额进行激活,阿梅便又充值了三千元。可令阿梅没想到的是,仅过了半年,该店便张贴告示称因经营问题暂时停业,会员可凭会员卡至市区的另一家店继续消费。但该店离阿梅家很远,去消费很不方便,于是阿梅联系店主要求退款,店主老刘予以拒绝。阿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退还卡中的余额。庭审中,老刘辩称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继续消费,且会员卡是原店铺经营者办理,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退还卡中的余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阿梅与美容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后老刘承接原店铺继续经营,应视为原经营者将美容美发店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老刘。老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按照约定为阿梅提供美容服务。在该店铺停业后,老刘虽然表示会员卡可以在其他店铺继续消费使用,但阿梅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阿梅与老刘之间的服务合同,老刘向阿梅退还预付卡余额。(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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