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奶奶因住房困难申请入住某老年公寓,经评估张奶奶的护理等级为三级,即可以生活自理并可随时独自外出活动。某日,老年公寓护工进入张奶奶房间送生活物品时发现其倒在地上,护工尝试唤醒张奶奶,但无反应。护工便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通知张奶奶儿子小连(化名)。120急救医生到场后检查,发现张奶奶已死亡,推定死亡时间为当日凌晨,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小连认为自己的母亲在死亡前并未患有严重疾病,入住老年公寓后未因心脏疾病原因而外出治疗,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现突然死亡,是老年公寓未尽到看护义务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年公寓的性质为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主要负责收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人及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张奶奶入住老年公寓时评估的护理标准为三级,护理要求较低,符合完全可自理的老人护理标准,是按照自理老人标准居住的。双方并未就其特别护理事项或是个人健康计划作出特别约定。且张奶奶入住后并未发现心脏等相关疾病。故鉴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其他案件事实情况,不能认定系老年公寓的不作为、作为不当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而导致张奶奶的死亡。本案中,张奶奶的死亡时间为凌晨时分,且死亡原因为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要求老年公寓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看护、巡视服务难免过于苛责,也不利于公益养老事业的发展。

  故法院认为原告小连要求被告老年公寓对张奶奶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小连的诉请。(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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