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小莉(化名)与小盛(化名)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在外工作期间开始同居。一段时间后,小莉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双方家庭为其举办了婚礼,但男女双方并没有登记结婚。一年后,小莉产下一对“龙凤胎”。但平静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因小盛与小莉父亲的一次口角,引起了小莉的不满,后双方家庭起了较大的冲突,小莉遂将两个孩子带回了娘家。之后双方家庭多次为了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甚至多次报警。小莉不堪其扰,决定诉至法院,主张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在抚养权人的确定等方面应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不仅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

  而本案中,虽然小莉只主张非婚生女由其抚育,但考虑到两个孩子正在哺乳期内,且“龙凤胎”子女的成长具有特殊性,孩子们彼此的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故法庭认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两非婚生子女以随正值哺乳期的原告小莉抚养为宜,待两个孩子满两周岁后,小莉或小盛若确需主张特定子女的抚养权的,可另行主张。关于非婚生子的抚养费问题,考虑到双方在非婚生子女满两岁后,可另行主张子女抚养,故抚养费用支付期限暂定为非婚生子女交由原告小莉抚育时起至满两周岁这段时间。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消费性支出和子女正值哺乳期的实际,酌定为每月一千元。

  故法院判决,小莉与小盛的两名非婚生子女暂由原告小莉抚养至满两周岁,小盛在这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

  (福州市妇联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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