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和小芳(化名)系亲兄妹,两人的父母曾在村里共同分得了7亩耕地,并共同享有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父母去世后,未就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耕地的权属流转费一直由小明一人独自收取。后来小芳曾多次向哥哥请求给付属于自己部分的土地流转费,却被小明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绝了。那么“外嫁女”能否继承父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呢?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你们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定义,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该户家庭的某位或数位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故该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后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继承。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法条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而丧失。

  本案中,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涉案的土地承包人包括小明、小芳以及二人的父母四人。因小芳外嫁后,经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其出嫁迁户到新住址后一直没有分配承包地,对此小明也无异议,故对于该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对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小明与小芳各占四分之一。在原被告父母去世之后,二人在本案中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双方父母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均享有均等的继承权。故二人对流转收益可各主张二分之一份额。(福州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