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男)与小黄(女)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个儿子,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小黄。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自离婚当月起,小林每月支付小黄儿子抚养费八千元至孩子成年为止”。离婚后男女双方都各自再婚,近期小林与现任妻子新生育了一个小孩,家庭开销愈发增加,加之经济不景气,收入已经大不如前,每月向小黄给付八千元的抚养费很困难。小林开始跟小黄陈述自己的困难,希望能降低抚养费,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小林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降低自身给付抚养费的标准。那么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抚养费金额,离婚后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请求降低吗?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案中,小林与小黄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但因小林的收入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也规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小林离婚后生意不好,收入大幅减少,并且其现需要抚养两个子女,负担能力降低,法院考虑到小林的实际状况,以及小黄抚养儿子的实际生活支出,综合当地生活水平,最终判决小林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福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