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准备将与亡夫生前共同购买的房屋出售,但在办理交易程序时碰了壁,工作人员说张女士必须征得女儿、亡夫母亲及兄弟姐妹的同意。但张女士并不理解,丈夫的遗产不是应该都归妻子和孩子吗?为什么会牵扯到其他人?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原来张女士一大家子人日常相处融洽,在丈夫去世后其他亲属都认为他们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理应归张女士母女俩所有,因此未曾想过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丈夫身故后其遗产将由配偶、子女、父母顺位继承,故丈夫所拥有的1/2房屋权属作为遗产,张女士的公婆也应继承部分份额。而在公公病逝后,所继承的房产份额又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张女士的婆婆以及其丈夫的兄弟姐妹等人“转继承”,因此才出现了表面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却与其他人发生利益纠葛的情况。

  在法官的分析与调解沟通后,张女士的婆婆与相关的丈夫其他亲属均当场表示放弃继承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此,茉莉姐姐建议大家,遗产涉及财产数额较大的,最好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财产继承分配情况,或是提前立好遗嘱、办理继承公证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福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