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林是一对夫妻。为了方便名下房产的出售,小王与小林签署了一份《说明》,表示为便利房屋出售将办理离婚手续,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表示名下即将出售以及新购买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并于当日登记离婚。而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则约定:原有房屋归小林所有,并且不存在归小王所有的共同财产。但事后小王却不同意复婚,并提起财产纠纷之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假离婚变真离婚,之前对财产的约定还有效吗?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这表明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而根据民法原理,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无关其真实目的,解除婚姻的事实即告发生,不得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在许多“假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深思熟虑的结果,甚至有些是故意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而作出的,并不反映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加重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因此原则上应当分别处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在肯定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变更的同时,也要对财产处分是否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核,对于确有证据表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对本案而言,从小王与小林的签订《说明》与《协议书》内容可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结合购入新房的时间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事实,可以认定《说明》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内心的真实意思。故法院最终采信小王的主张,认定出售的旧房与所得款购买的新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并结合双方过错状况等因素酌情确认分割的比例和数额。(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