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提起诉请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那么离婚诉讼中分居两年是如何认定的呢?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实践。

  首先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只拥有一个住处,因此夫妻之间再发生情感矛盾时一般会出现同房不同屋或是同房不同床的情况。但因涉及隐私且难以证明客观性、真实性,法院对此种分居主张一般不予认定。还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必须要有夫妻间情感不和的证据加以证明。

  能证明夫妻分居情况的证据一般有:

  1.夫妻一方在外居住所对外单独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双方书面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夫妻一方作出分居意思表示的文书,以快递形式送达对方,并记录快递信息,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 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总而言之,想要以夫妻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在搜集分居已达到期限的证据外,还要在证据中注重凸显情感不和的因素,以证明分居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以及因住房问题导致的两地分居。这往往对当事人举证提出很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