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张是一对夫妻,婚后的第二年小张因工作原因前往国外打拼。刚开始小张基本每周都会和家里联系,也经常给家里邮寄物品。但在四年前,小张与家里联系的次数明显减少,作为妻子的小刘甚至已经两年多没有接到小张的电话了,小刘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这期间小张并没有入境记录,自己也无法联系上渺无音讯的小张。如今心灰意冷的小刘决定与小张离婚,那么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今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法条可以看出,与下落不明的人诉讼离婚必须先进行法定的宣告失踪程序,即符合《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规定。

  本案中的小刘是可以起诉离婚的,但是要先经过法定的宣告失踪程序。我国法律设立了宣告失踪制度来解决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诸多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有关程序,在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会进行期限为3个月的公告,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故此小刘可以在小张被宣告失踪后提起离婚诉讼,从而达到离婚目的。(福州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