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终于来了。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呢?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根据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调研了解,证据不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中特别明确了十一种证据类型。此外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通常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可能性”,大大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当事人在人身权益受到家暴侵害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的得到保护。(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