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作为新手妈妈的小夕(化名)咨询了一家政公司,希望推荐一名育儿嫂。小夕支付了五千元中介费用后,家政公司按照其要求,推荐了育儿嫂丽姐(化名)来到小夕家,小夕认可丽姐的工作方式,并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但丽姐在小夕家做了一个多月的育儿嫂后却因身体不适向小夕提出辞职。之后家政公司又先后推荐了三名育儿嫂,但都没有达到小夕的预期要求。小夕多次去找家政公司询问解决办法。但公司态度消极,回复极其敷衍。在多次要求退费未果后,小夕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并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四千余元。那么,育儿嫂突然辞职,家政公司拒绝退费怎么办?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庭审中,被告家政公司辩称,本案涉案合同应为居间服务合同,且合同并未约定需要在服务期内为小夕提供服务人员更换的要求。在第三人离职后,因小夕不配合公司的推荐,才停止推荐服务,故自身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与小夕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并且约定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对象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在向小夕推荐数名育儿嫂人选均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亦应以积极沟通的方式继续提供推荐育儿嫂的服务,而非擅自停止服务。现家政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小夕要求解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小夕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于该案开庭之日解除。并且考虑到家政公司在丽姐辞职后也先后向小夕推荐了数名育儿嫂,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故判决家政公司退还小夕部分服务费用三千元。(福州市妇联权益部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