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化名)带自己两岁的孩子逛商场时,将孩子放在商场内超市的购物车里,但是购物车意外发生翻倒,孩子受伤。后经过调取商场监控查看后发现,小玲把孩子放在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而本应安置儿童的折叠椅处却放了小玲的提包,并且小玲也没有按照车身上标注的安全提示扶住购物车握把,导致乘坐扶梯时购物车翻倒。事故发生后商场的保安和工作人员也迅速前来帮忙,并陪同小玲带着孩子前往医院进行救治。事后小玲认为商场、超市未提供专用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孩子受伤负责,并起诉至法院。那么,购物时将孩子放在购物车里,孩子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庭审中,商场管理方认为自己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已经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事故发生时扶梯运行也不存在异常,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明显的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亦陪同小玲与孩子前往医院治疗,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管理方同样认为,购物推车内标注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父母应尽到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经各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玲作为自己孩子的的监护人,没有按照购物车内标注的安全指示合理使用,也未尽到对的孩子保护、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这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玲的诉讼请求。(福州市妇联权益部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