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林女士、陈先生三家系某住宅楼的住户,三年前,陈先生将自己的住宅房屋出租给小兴(化名),小兴将房屋重新改造成多间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用于对外经营民宿。这样的改造对邻居吴先生、林女士等住户带来了困扰,陌生人不时且频繁的出入,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那么,邻居“住改商”扰民,可以怎么办呢?

  上述案件中,在多次私下沟通未果后,吴先生、林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所有权人陈先生与承租人小兴停止涉案房屋内的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庭审中被告二人表示,自己的有关经营行为已在有关部门备案,并且改造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完全合法,并未侵害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在建造审批中明确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擅自将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人员杂乱,增加不安全因素,干扰其他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居住区域公共设施的资源紧张。《民法典》也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确因生活需要等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而本案中,小兴租用房屋经营民宿的行为改变了房屋的住宅性质,虽然其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公安机关备案,但这仅属于行政登记及许可范围,不影响其改造、经营行为的民事效力。同时,被告二人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并未满足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这一条件,故其改变房屋住宅性质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应当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故吴先生、林女士在本案中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此提出异议,诉请要求二被告停止在住宅内的经营行为、恢复住宅原本用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小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的经营行为,将涉案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并且不得将上述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福州市妇联权益部宣,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