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与小冰(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五年前夫妻俩因感情破裂通过诉讼离婚,婚生女跟随小贾生活,小冰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婚内夫妻共有的一辆轿车归小冰所有,小冰支付给小贾车款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小冰并没有按照判决支付相应款项,小贾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依据判决书向法院对小冰应支付的车款与五年间女儿的抚养费共计十六万余元申请执行,并要求小冰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小冰提出异议,称案涉车款已超过执行时效,应裁定撤销该执行事项;抚养费也只应计算未超过执行时效的部分,故申请法院裁定变更该执行事项。那么,追索孩子的抚养费适用执行时效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你们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执行时效,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时效是诉讼时效的一部分,其性质与适用对象与都与诉讼时效一致,只是阶段和形式不同,故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均适用于执行时效。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二者并非同一法律概念,法律仅规定执行时效在中止和中断上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他则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法院采用了第一种观点。法院认为追索抚养费虽然涉及财产利益,但其是基于子女被抚养权这一持续性权利出发的,基于对这种特殊利益的保护,执行中的抚养费追索也不应受执行时效限制。法院最终裁定:小贾要求小冰向其支付车款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裁定不予执行;要求小冰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抚养费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关系到公序良俗和孩子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应继续予以执行。(福州市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福州市妇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