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化名)与小玲(化名)是一对夫妻,婚前小伟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外,小玲还提取了自己婚前攒的八万元公积金共同偿还贷款,后二人因感情破裂提起诉讼离婚,双方对小玲清偿的八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四十万元的归属争议较大。小伟认为小玲自愿将婚前财产用于夫妻婚后生活,是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该笔公积金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被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玲则认为该笔公积金为自己个人所有,同时自己有权就还贷与增值部分主张权利。那么用自己的公积金帮丈夫还房贷,离婚后可以就房屋增值部分主张权利吗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小伟认为房产的增值部分产生于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增值从本质上是一种自然性增长是投资因市场变化而转化的,其本质上区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出租、炒股、经营性行为等耗费劳动而实现的财产主动性增值。因此,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增值所产生的资金增值定性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性增值。在夫妻诉讼离婚分割财产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本案中妻子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丈夫婚前房产贷的情形则较为少见。法院认为,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的认定,应取决于对该增值部分性质的定性。

  庭审中,小伟并没能举证证明小玲是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将其公积金偿还房贷,而房产的增值又应被定性为自然增值,故法院最终判决小玲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其个人所有,小伟应就此向小玲支付补偿款共计四十八万元。(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福州市妇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