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鑫(化名)与小文(化名)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小阳(化名),小鑫自己名下有两套房产。多年后夫妻俩因情感不和打算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阳由母亲小文抚养,小鑫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儿子小阳。但离婚后小文要求小鑫给儿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小鑫却后悔了。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房屋,离婚后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为此支付代价或承担义务。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很少出现受赠人在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状况,即赠与人与受赠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也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撤销要件。另外由于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存在急于离婚的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离婚协议相对方同意与赠与人走协议离婚程序,赠与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若赠与人不履行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体现了上述精神。

  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不打算履行义务,妄图以权宜之计达到快速离婚效果的当事人,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其立场。(鼓楼区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供稿,福州市妇联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