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神圣不可侵犯,现役军人的婚姻亦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严重损害军人及军属的合法利益,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前几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2011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现役军人徐某(女)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2019年4月1日,徐某与被告人王某登记结婚。2019年5月,胡某明知王某已经结婚,且在明知王某的配偶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现役军人徐某与王某感情破裂。最终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认定,从相关司法解释上来看,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军婚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若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公开地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而法条中所谓“结婚”,是指以欺骗隐瞒的方式通过民政流程登记结婚。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