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向来是人们之间你情我愿,充满信赖的行为。但是在赠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该如何撤销赠与呢?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一起来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即为赠与合同。总结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相关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随意撤销,并且相关赠与人不履行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相关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撤销权,需要在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有关人员应该在这一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超过该期间的则撤销权利消灭,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