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计算问题一直是长久以来大家所关心的。那么在有多个孩子的情况下,该如何计算抚养费呢?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大家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总结上述法律规定,从实务经验来看,在夫妻双方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哺育有两个以上子女,若离婚后孩子都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一般占其月收入的20%-50%。若离婚后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的,并且双方经济生活条件水平相当,子女年纪相仿,抚养费开支大致相同时,相互之间可不再支付抚养费;若离婚后一方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经济实力显著优于另一方,或是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开支显著不对等时,即便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也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关于抚养费差额的补偿。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若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突发重大疾病或生活情况出现重大变动,就此部分出现的大数额开支,直接抚养方依旧可以要求另一方分担。当然,关于以上情形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