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都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那么在离婚后,另一方不让一方探望孩子该怎么办呢?今天,就让茉莉姐姐和你们带着这个问题,来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在另一方拒绝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应首先与对方进行积极沟通,以便在互相理解的情况下,约定合法合理的探望协议。若双方为协议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没有约定或对权利行使有争议时,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探望孩子有关的生效判决。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法院首先会秉持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孩子的共同生活方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争取其能够自愿协助另一方开展对子女的探望事项,必要时法院也会请求相关的单位与个人辅助执行。当疏导教育不起作用的时候,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是不予强制执行的,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也要适当合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