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女)于2018年3月在招聘网站上看到某某食品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该广告中并无明确性别要求。梁某如约前往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该公司未对其进行面试且声称因厨房学徒一职已经招满故没有安排面试。2018年4月,梁某在招聘网站上再次看到该公司发布同一岗位的招聘广告,任职资格及其他条件写明“男性”。梁某前往该酒楼进行沟通,该酒楼工作人员多次陈述“厨房学徒不要女的”等言论。梁某认为该公司存在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侵犯了其就业平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费(包括交通费及电话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院判决支持梁某书面赔礼道歉,并且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本案中,该女士采取网站招聘截图、沟通录音等方式及时保存证据,就其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要求该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话费、精神损失费等,获得了法院支持。

  因此,茉莉姐姐提醒姐妹们:女性在工作中遭受到性别歧视,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且若因就业歧视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