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婚后不久便入职一家物流公司运营部门,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张某入职不到半个月后,物流公司人事部就通知张某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承诺给予其两个星期的时间找新工作。在此期间,张某却发现自己怀孕了,遂告知公司现正处于孕期不能将自己辞退。但公司仍坚持辞退张某。张某不服相继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但因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同时其考核内容证实张某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故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结果均是用人单位属于合法解除合同。

  那为什么物流公司可以辞退孕期的张某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茉莉姐姐提醒大家:法律上虽然对于特殊群体存在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能一概认为怀孕了就一定无法被辞退。每个人都需要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福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