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已婚男子刘某在活动中与魏某相识,随后迅速发展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长达三年之久的婚外情期间,刘某给魏某累计转账超过800万,而魏某用大部分资金购买了房屋、豪车等资产。但二人最终也在2019年分道扬镳,而后刘某要求魏某返还其所赠与的全部财物,但遭到了魏某的拒绝。刘某诉至法院,魏某虽百般辩解,但得到的判决结果仍为返还大部分的资产,包括房屋、豪车和剩下的现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在男方与其妻子对婚内财产并无特殊约定的时候,应认为双方对夫妻财产具有共同共有关系。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共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则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位,同时亦不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茉莉姐姐告诉大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各种方式向情人转账的行为属无效赠与,依法撤销后可

  要求其返还所赠的款项!(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