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岁月悠悠,转眼间,2020年已经过去了,我们迈入了崭新的2021年!今天,就让福妞为大家解读十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中一起因怀孕被辞退的劳动纠纷案,看看当事人陈女士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9月入职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教师,月工资3000元,并据学校要求与福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陈女士怀孕,同年8月底该小学告知陈女士因其怀孕分娩在即,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校方已找到接替陈女士工作的新老师,让陈女士不要再来工作,并于2018年9月起停发陈女士的工资并禁止陈女士入校。

  2018年10月20日,陈女士生育一女。其在该小学工作期间,福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仅于2017年10月起为陈女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未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因此陈女士产期的医疗费均自行承担,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此后,陈女士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无果,而派遣公司以非实际用工单位为由亦拒绝赔偿。无奈下,陈女士找到了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仲裁

  法援律师建议陈女士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陈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陈女士支付孕期工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及哺乳期工资。同时,法援律师指导陈女士收集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工资转账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出生医学证明、产检医疗记录、生育住院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材料。

调解

  因申请人陈女士提出的主张有理有据,且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在仲裁员的组织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女士获得了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约2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点评】

  本案中,陈女士在孕期被辞退的行为明显违法,且用人单位未为陈女士缴齐“五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女职工不仅在求职过程中,相较于男性本身处于弱势,加上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三期过程中亦常遭到调岗、降薪、被迫辞职、被辞退等不公待遇。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而且应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国家不断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减少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就业机会。而广大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时,应勇敢地举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与法同行】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六规定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福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