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同抵抗新型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疫情。但随着防控举措不断严格、信息不断披露,也暴露出一些心存侥幸、不主动配合甚至故意违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此,福妞选取部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案例,为大家解读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借此提醒广大群众,特殊时期,请自觉自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己、保护亲朋好友、保护社会安全,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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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案例1福建晋江患者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2:广西省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2月1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3:2020年1月23日,江西上饶患者彭某某(女,长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驾驶湖北籍车辆到上饶过年;到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2月3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4:云南景洪患者郦某某确诊后“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法律解析

  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构成该罪的条件有哪些?违反该罪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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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客观表现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实施其他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在本次疫情之中,从疫区出来或者与疫区有密切接触或者已经被确诊的个人,故意隐瞒个人经历或者病史,前往公共场所,存在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主观故意或者放任,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均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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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当前,福妞呼吁广大公众一定要服从政府发布的命令,积极理解、配合、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如实报告、不要隐瞒,不外出、少外出、不聚集,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福州市妇联权益部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