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离婚了但旧日情分仍在。此时一旦双方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肖女士于2014年与丈夫吴先生离婚。离婚时,肖女士身有残疾,且没有自己的住房。而丈夫吴某在一家合资厂工作,每月有7000多元的工资收入,也有自己的住房。双方因结婚时间短暂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且离婚后,肖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故在诉讼离婚时,肖女士提出希望法院判决吴先生给予每月500元的帮助。经法院审理认为,肖女士的情况确实没有办法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且没有住处,支持了肖女士的诉求,由吴先生每月提供500元生活补助给肖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双方之间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离婚时一方如有生活困难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但是,这种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间扶养关系的延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这种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是由于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需要帮助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确实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抚养子女情况以及实际需要等因素,决定经济帮助的形式、数额等内容。(福州市妇联 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