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除明确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放弃继承遗产,另一方有异议,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单方放弃无效或者撤回?

  

  刘某与段某1995年登记结婚,段某的母亲(父亲已于1982年去世)在2003年去世并留有一套房产,2015年3月,段某与其姐姐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房屋的权利,该遗产房屋均由其姐姐继承。而刘某认为此遗产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现段某单方面放弃继承,侵犯了自身的权利。那么段某的放弃是否侵犯了刘某的权益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段某放弃的时间和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经过他人同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因此,刘某认为段某放弃继承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单方面放弃继承,实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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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姻法》中,“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而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还并未实际享有继承可以得到的财产,而仅是享有了继承权。此时,《继承法》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否放弃继承完全取决于继承人自身。只有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实际取得了遗产时,该部分遗产才能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从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福州市妇联 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