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由姓氏加名字组成,姓氏一般是延续父或母的姓氏,名字就会根据具体情况起,所以一般一个人的名字都是有特殊的含义。那么父或母可以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他们孩子的名字吗?这样是否会侵害另一方或者孩子的权益呢?跟随福妞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林刚与肖欣于201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育有一子,取名为林望。婚后因家庭琐事、教育孩子理念产生分歧等导致双方频繁争吵,家庭不再安宁。两人于2016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其中约定林望跟随肖欣生活抚养,林刚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林望成年(18周岁),并享有探望权。双方未对孩子的姓氏做任何约定。一次机缘巧合,林刚发现林望已经被肖欣改名字了,现在叫“王俊呈”。林刚认为,肖欣改孩子姓名未经其同意,且更改后既不是随父姓也不是母姓,侵害了其权利,依法应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林刚向肖欣提出恢复孩子原来姓名的要求,被肖欣拒绝,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肖欣答辩,林刚在离婚之后仅仅支付几笔的抚养费后就不再支付扶养费,对孩子不尽心,不是一名合格的父亲。且按照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对孩子的姓名进行变更不需要找林刚商量;而且姓名权是孩子的权利,就算侵害权利也是侵害孩子的权利,林刚不是诉讼的合适主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即使是成年人改名字,或夫妻双方同意子女改名字,也需要遵循以上的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一般孩子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孩子的姓名。在孩子未能获得单独的表达意志能力之前,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父母在决定孩子姓名权问题上的平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在十周岁,更改名字应该充分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

  本案中,孩子还未十周岁,更改名字应由法定监护人共同协商是否更改;父母离异并不会改变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离异后,未共同生活一方也不得以孩子名字变更而不继续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肖欣将林望的名字变更,侵犯了林刚基于姓名而享有对子女的亲权,应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

  其实姓名是一个符号,当大家都认得你这个符号了,父母单方面决定将孩子的这个符号作变更,其实也会给孩子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希望每对父母都能慎重对待与孩子相关的每件事,不要将大人的情感问题过多地牵扯到孩子的世界。(福州妇联 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