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来自网友“小玫”吐槽,自己刚和交往三个月的男朋友分手了,但是没想到前男友认为他为这段恋爱的投入很大,列了清单,让小玫返还相应钱款。不然就以小玫“不当得利”,告到法院去。小玫看了气得牙痒痒,认为自己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也有金钱付出,难道前男友不应该在要求别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也先返还下自己的“不当得利”?同时也庆幸自己跟这样“抠门”的人分手了,为此,二话不说就转了7000元给前男友,而前男友也照单全收了。小玫虽然想得开,但心里也憋气,最后还是忍不住找“福妞”吐槽。

  看到这张所谓的恋爱费用清单,福妞也是大吃一惊,男女朋友之间交往,互相送礼物,一起吃饭,最后却在分手时进行清算,也是很少见到。那么如果小玫坚决不愿照单付钱,是否真的构成不当得利呢?今天,福妞就来说一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简单来说不当得利要有一方受损,另一方因为一方的受损而得到财产利益。谈恋爱时一方为维系、升华双方恋爱关系而开销的费用,是有目的、自发性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关系中的损失。另一方因为谈恋爱而享受了对方支出的收益,是有合法的根据,且双方各有支出,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收益。由此,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合理受益,不是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其实谈恋爱是一个自由的选择,当恋爱双方发现俩人不合适的时候选择分手,这样也能降低对两方的伤害。至于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花费,如果双方都是有付出且合理,就不要纠结在钱上面,毕竟恋爱期间的感情是真的,花费也是自愿的,何不珍惜过往的美好时光,再开始新的生活呢?

  

  (福州妇联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