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公益岗位,弥补专职调解力量的不足”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各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改变目前我市婚姻家庭纠纷专职人员调解员力量薄弱的现状,更好地服务我市婚姻家庭建设,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县(市)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专职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县(市)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专职人民调解员(12个县、市、区各1个,岗位安排上默认应聘人员同意服从岗位调配,原则上就应聘人员居住地原则进行岗位安排)。
二、岗位招聘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2.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3.掌握操作计算机录入文字表格,有较强的沟通与语言表达能力;4.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妇女工作和婚姻家庭工作;5.专业不限。社会学、法律或中文专业或有从事人民调解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优先;6.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会本地方言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
三、岗位薪酬待遇
应发工资为2942元/月(含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均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与正式录用后报酬标准相同。
四、工作职责
负责在各县(市)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群众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政策解答、咨询、纠纷调解;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文书档案工作。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及面试、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9月17日—9月26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报名方式:我市各县(市)区符合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现场报名。
3.提交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ƒ《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④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资格审查: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至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笔试及面试
经审核后,由福建华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根据本次公益性岗位数量及报名人员情况,组织安排对报名本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上机考试、面试等考试,邀请市妇联纪检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聘用公示
福建华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根据报名人员笔试、面试等综合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后,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妇联,由市妇联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上述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福州市妇联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公示期间,若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四)聘用及备案
1.福州市妇联委托市劳务派遣公司,与专职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联系电话:87673203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
福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9月14日
附件1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 一寸免冠照片 | |||||
文化程度 | 民族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原单位名称 | 原单位类型 | ||||||||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失业登记时间 | 年 月 | |||||||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 | 年 月 | |||||||
户籍地址 |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现居住地址 | 市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职业技能 | |||||||||
备 注 | |||||||||
以下由受理审核机构填写 | |||||||||
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工作服务站意见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 | ||||||||
审核人: | 审核人: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
审核人: |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
说明:1、原单位类型:①机关事业;②国有企业;③非国有企业;④社会团体;⑤个体工商户;⑥其他。 | |||||||||
2、就业困难人员类型:①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②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③持《残疾人证》人员;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⑤零就业家庭;⑥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⑦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⑧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 |||||||||
3、职业技能:包括取得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使用Word、Excel等电脑办公软件及电脑录入等情况。 | |||||||||
4、备注:特殊群体的情况说明,如参战人员、随军家属等。 | |||||||||
5、本表一式三份;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