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是一个生命体,但因其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处于一个这么“尴尬”的阶段,那么是否具有相应的继承权呢?

  小军与小美于2014年9月份确认恋爱关系,同年12月份小美怀孕了。2015年4月,小军意外死亡。虽然小美怀孕了,但两人暂还未去登记结婚,至小军死亡之日止两人仍是恋爱关系。小军名下有一套房子,一辆车,银行还有部分存款。小美想分得小军的财产,认为其虽未与小军结婚,但一直居住在一起,且现在还怀有小军的骨肉。

  而小军的父母则表示,小美跟小军并未成为合法夫妻,即无权继承小军的遗产,腹中的胎儿并未来到这个世界,不能产生继承。2015年10月孩子出生,并做了DNA鉴定,确系小军的孩子。但小军的父母在同年6月已将遗产进行分割,且未分割给小美及孩子。孩子出生后,小军父母也不肯将遗产分配给孩子。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发生继承?小美是否也可以参与继承?

  根据我国2017年10月1日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法条明确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如若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则保留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胎儿的父母继承。

  本案中,小军死亡的时候,胎儿虽未出生,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为其保留相应的份额。该孩子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小军的父母在分割遗产未给该胎儿留有相应的份额,明显侵犯了胎儿的继承权利。小美因未与小军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故不产生继承的关系。(福州妇联 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