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指男方或女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希望对方能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这个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王某(女)与马某(男)于2010年3月3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马某需支付王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青春损失费一万元,合计两万元。双方对此无争议,男方签署意见为:“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但在实际履行过程,马某反悔了,认为没有这个法律规定,不愿支付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为此,王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马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2万元。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法院认为:王某与马某自愿约定由马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青春损失费1万元”。虽青春损失费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可视为马某对王某的一种补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

  不少因恋爱失败的女士希望妇联能帮助她们向男方请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但是青春损失费这个概念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上述案件法院支持的基础是王某和马某之间有书面协议,表示马某有对王某补偿的意愿;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没有补偿的意愿,只是单纯依据法律规定,希望一方给另一方补偿青春损失费,这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福妞在这里提醒姐妹们,寻找生命中的另一半时要慢慢来、细细找;而一旦确定恋爱关系,就快乐享受;如果不幸遇到的不是对的那个人,就及时放手,收拾心情,重新启程,不要被“不甘”遮蔽了双眼,磨灭了追求幸福的能力。最后,祝福每个姐妹都能早早遇到对的那个人!(福州妇联 同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