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让自己的生活舒适,为了不让租房子带来额外烦恼,大多数人会希望自己对象婚前有房,那么婚后就多了一份保障。这样一来,婚姻存续期间的保障是有了,那么离婚后,这个保障是否还能继续?

  2010年,小军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25万,其他的从银行贷款按揭。2012年小军通过朋友认识了小美。两人于2013年3月确认关系,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协商用小军的工资继续还贷。2014年7月,他们有了爱的结晶。有了小孩后,家里的琐事变多了,小军因为工作繁忙,不能很好的兼顾家庭,小美也忙于工作,但仍旧勉力照顾家庭和孩子。就此,两人频繁因为家庭琐事而吵架。吵的次数多了,双方都觉得婚姻已经是名存实亡了,于是两人将离婚的事情提上日程。两人纠纷的焦点并不在孩子及抚养费、债务等问题上,而在房子上。小美认为房子自己参与了共同还贷,要求平均分割部分;小军坚持认为房子是我买的,还贷也都是用自己的工资,不应该平均分割,但可以适当小美给予一点补偿,至于补偿多少必须由自己定。小美觉得十分不公平,于是两人一纸诉状,对簿公堂。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婚后虽是用小军的工资去还贷,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套房子小美也算参与还债。因该房子是小军婚前购置的房产,且是用小军的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也在小军这里,那么小美既可以要求小军补偿共同支付还贷部分其中的一半,亦可主张共同还贷部分房子的增值,然后折价进行补偿。

  房子虽能带来一时的保障,但不能带来一世的安逸。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需要两人共同维持、相互包容。(福州妇联 同心社工)